第176章 山东税银大劫案(二)

  十一月已经天寒地冻,大汉政权治下的六个县里面却有着与天气相反的热情。新成立不太久的税务局已经跟上了起码一百多年后的美国水平。也就是部门武装化,税收人员起码配备上了火器。
  所以税务局今年的成果那不是一般的好,那是相当的好。凡是地主们都按照摊丁入亩的原则,完成了土地税的缴纳。
  拒绝缴税就是抗拒大汉政权,税务局在给地主的税票上印着一句意味隽永的话,‘只有纳税与死亡不可避免’。
  完税率这么高的情况下,大汉政权的财政局面也变得很好。从通满汉奸那边暂时征收或者永久征收出来的上百万亩土地进行了新一年合作。与去年那种勉强凑齐耕种人数相比,今年申请人数量起码是去年的五倍。这让民政部门承受了极大压力。
  这时候,霍崇在根据地里头开办了新一期的学习班。既然都造反了,霍崇就不再藏着掖着。大汉政权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政权,这个政权到底是如何运行,让什么人受益。霍崇对此作了细致的解释,进行了理论构架。
  钱清以前听霍崇说过‘资本运营’和‘剩余价值’的理论。不过那时候霍崇是搞的‘风险投资理论’,也就是资本营运中的‘信用+资金’的驱动模式。
  这次看完了更完备的理论之后,钱清觉得自己对世界的看法明显有了巨大扩展。尤其是在深度上,地主士绅阶级的统治已经毫无秘密可言。
  与钱清相比,其他人可激动得多。尤其是雷虎这家伙,因为思想进步神速,甚至成为了高级班的学员兼讲师。
  看着身材高大,容貌英俊的雷虎深入浅出的对一群出身不高,甚至是出身穷困的干部讲述满清制度下官员与士绅的阶层关系,以及依靠这种关系建立起对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的全面控制。
  钱清觉得雷虎这家伙还是有点幼稚。这么简单的事情就能让他如此兴奋,好像真的明白了天大的道理一样。
  真正困难的不是这个道理,而是接下来的战斗。根据这个理论,当下的士绅地主阶级根本不可能主动投奔霍崇,或者说大汉政权。
  有背叛阶级的个人,没有背叛利益的阶级。这也是霍崇重点强调的问题。
  霍崇这边正在搞的可是利用没收的土地搞新的生产,从本质上就与士绅经营土地的模式不同。更不用说霍崇正在写的一些未完成的东西。在那里面,霍崇不仅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模式,更提出了‘盈利风险’与‘提高生产力的风险’评估方法。
  如果士绅们还有脑子的话,一旦这份东西出来,他们就应该明白,霍崇的理念是一个空前的土地国有化理念。在那样的大汉朝廷下,再没有地主的容身之地。
  战争,还是更惨烈的战争一定会爆发。真不知道雷虎为啥会这么高兴。
  钱清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就去了她负责的兵部,见到人事处的就问:“到现在有多少人新报名从军,多少人申请离开?”
  “大姐,现在咱们维持不住四千人了。”处长樊三源立刻把一个简单的表格给钱清看。
  钱清一看,眉头就皱起。最近前来申请当兵的人数好歹有几百号。然而各地政府从部队里面抽调的人数则大增,硬是有千余号人被划到了其他部门。
  这还不算完,有更多报告在要人。从工、农、商、学、医。霍崇说过,想建成一个能运行,有一定效率的政权,需要大量人才。所以大汉军队,种福平台要成为一所学校,一个宣传队,让更多人进来,让更多人能走上承担责任的岗位。
  现在钱清突然就想起这话,也明白了霍崇做这样的发言,绝非是一时悲春伤秋的文人情怀爆发的感悟。
  与以前相同。霍崇是一种冷酷无情的态度去直视未来,预先看到了问题,并且尝试解决即将来到的问题。
  人事处长樊三源着急的说道:“大姐,这样下去,咱们能拉出去打仗的人只怕会不够两千。那样还怎么打仗?”
  “三源,不急。原本我觉得先生下令在济南大破清军,是为了拿下济南城。先生竟然放过了济南,我当时很不满意。现在我倒是觉得先生那么做是对的。”
  “为何?”樊三源不明白了。
  “咱们能在济南城外大破清军,清军就不敢用小队找事。这样咱们就有时间来招兵买马。到明年四月份,咱们也许就能征召到一万人了。”
  樊三源思索起来,而兵部其他人见到钱清和樊三源说工作,也纷纷围拢过来。
  “大姐,你为啥说咱们到明年四月就能征召到一万人?”
  “先生不是说满清能打仗的铁杆有三百万人么。八旗和绿营加起来都有快八十万人。他们可以立刻把人派来和咱们打仗。”
  ……
  有提出问题的,当然也有反对的。情报部门负责审问俘虏,这次济南战役之后,所有俘虏里面的军官都被部队抓回来了。
  “俺们审问了俘虏,清军除了骑兵之外,步兵调动起码也得两个月。稍微浪费点时间,就得三个月。他们跑不了那么快。”
  “现在十一月,清军三个月就能到,那也不过是二月!”
  “天寒地冻的,行军更慢。”
  争论也在自己人这边发生了。
  然而大伙不过是打了两次大仗,还都是在山东。这下争论立刻就变得没啥结果。
  不过要是众人知道北京的消息,大概就不会这么悲观。
  雍正动手了。
  ……又圣祖临御乾清门曾传谕,允禩之妻甚属不妇,允禩亦甚惧其妻。今允禩之妻暴戾不仁,仍然侮辱其夫,又因将母家治罪,不曾颁示,唆使其夫,以致恶乱已极。近将其伊逐回母家,伊毫无畏惧,忿然而去,甚属可恶,亦不可容于盛世……令庶人允禩妻自尽,仍散骨以伏其辜。
  ……散骨谓扬灰也,一云以庶人殡殓,非邸抄之讹,则宗人府议罪如是耳。

上一章目录+书签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