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8章:王子殿下与“老山羊”(Ⅴ)

  “首先,我建议成立一家由国家开发银行控股的路桥工程公司,负责铁路、公路干线和大型桥梁隧道的总体规划与建设,国家开发银行出资三成并相对控股,其余七成资本以发行‘建设债券’的方式向民间募集。”
  罗兰与季诺维视线接触,唇角浮现一个善意的微笑。
  “受季诺维先生的启发,我认为国家路桥公司应该享有公路和铁路沿线两侧10里之内的土地产权,随着交通建设的展开,公路和铁路两侧的土地得益于便利的交通,商业价值将大幅提升,我们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将这些具有升值潜力的土地置换为建设资金。”
  “第一种是直接向移民或者投资者出租道路两侧的土地,租期最长可以签50年,50年内承租人享有地面以下三十尺至地面以上三十尺内的空间使用权,以及前述权益的转租权和继承权,租金可以一次付清,亦可分期支付——分期利率根据央行基础利率的变动而同步调整;租期满后,承租人或其继承人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
  “殿下,五十年租期差不多是终生所有了,与直接卖掉有什么区别?”季诺维问。
  “租期再长也是租,土地所有权还在国家手中,对一个人而言,五十年就是一生,但是对一个国家而言,五十年不过是短短一瞬间,作为国家的决策者,我们必须做长远打算,不能因为贪图一时便利而把包袱留给子孙后代。”罗兰淡然回答。
  季诺维花白的眉毛抖了抖,垂首陷入沉思。
  “以上是第一种利用土地融资的方式,除此之外,国家路桥公司还可以自己开发这些土地,比如成立一家由其控股的‘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为铁路与公路沿线的土地承租人提供房地产建设服务,获得的收益排除运营成本之外,一部分用于偿还投资者的债券本息,另一部分则用于建设街道、排污渠、垃圾处理厂、交通站台、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和公厕之类无偿向当地居民开放的城镇公共服务设施。”
  罗兰喝了口茶水润润喉咙,进一步阐述自己的想法:“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城镇公共设施的建设要走在前头,如此方能吸引人们租地建房,开展各种工商业活动,入驻的居民多了,依附交通干线兴建起来的城镇也将随之走向繁荣;从而为城建公司提供更多的收费业务,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会议厅中陷入沉默,诸位大臣都在思考罗兰的方案是否可行。
  鲁道夫点燃烟斗深深吸了一口,有些话别人不方便说,只能由他亲自开口问儿子。
  “罗兰,你的方案与季诺维的方案相比,其实只有一处差别,季诺维主张公路和铁路交给私人经营,而你则主张官办,按照你提出的方案,私人除了投资国家路桥工程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似乎没有别的方式介入交通建设?与此同时,国家路桥公司要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交通建设,不得不膨胀为一个庞然大物,你估计雇佣多少工人才够用,十万还是八万?这么庞大的一家国企,管理起来非常复杂,而且因其垄断国内交通建设,恐怕会染上迟钝、僵化和低效的毛病,你打算怎么解决这些潜在的弊端?”
  能提出如此尖锐的问题,足以见得鲁道夫陛下自建国之后并未懈怠,也在不断地学习新知识,吸收新思想,不断进步以适应这个国家的进步。
  “陛下,您说到了要害,国家路桥公司既不可能更不应该亲自主持每一条公路和铁路的实际建设,事实上这家公司只需要负责那些施工难度巨大或者关系到国防安全的重点工程,而对于大多数普通工程,只履行规划和监管义务,就如同中央银行监管私人商业银行,却未曾开展存贷款业务与私人银行竞争。”罗兰回答。
  鲁道夫还在思索儿子这话的用意,季诺维猛然抬起头来,目光炯炯的盯着罗兰。
  “殿下的意思是……私人建筑商可以从国家路桥公司手中承包大多数路段的建设工程?”
  罗兰含笑点头:“不仅可以承包,还可以对外二次转包,三次转包……我不管工程外包多少层,我只要求两点:其一,工程按期通过质量验收;其二,花费在预算约束之内。”
  “这样一来,国家路桥公司实际上只会亲自承担那些私人建筑商不愿意承担或者不允许承担的项目,在其他工程项目上则引入私人资本充分竞争,必要的时候加以监督指导,防止恶性竞争……”季诺维长出一口气,不得不承认罗兰考虑的比自己更周到。
  “具体到工程外包的环节,我还有一个小小的建议。”罗兰又喝了一口水,在国王陛下以及众位大臣的注视下微微一笑,说出一句差点儿把众人全都吓趴下的“疯话”:“国家路桥公司不向承包商提供一个铜板的建设经费,也不为承包商的建设贷款提供任何形式的信用担保,修路架桥的资金全靠承包商自己筹集。”
  沉默。
  尴尬的沉默。
  困惑的沉默。
  最终打破沉默的还是国王陛下,只有他老人家不介意当面追问儿子的葫芦里到底卖的是什么药。
  “你不给别人钱,还要别人为你修路,天下哪有人肯干这种出力不讨好的蠢事?”鲁道夫疑惑的望着儿子,“你最好别告诉我,要派出军队强迫建筑工人无偿劳动。”
  罗兰摇头一笑:“陛下,你想到哪儿去了?我不给承包商现钱,但是作为代替的酬劳,我会给予他们一定年限的‘路桥特许经营权’。”
  所谓“特许经营权(BOT)”,即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可以细分为建设——经营——转让三个环节。
  通常的做法是由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比如修建铁路——与私人企业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和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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